2006-05-30 17:31:01
近日,辽宁省东港市的一家企业—丹东宏业制药有限公司因收取开票方假发票,少申报纳税被东港市国税稽查局依法查处。经查实,该企业成立于2004年10月,以生产销售中西药品为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6月,该企业取得由沈阳市宏达物资公司开具的辽宁省沈阳市工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4组,票面金额为3,948,950.00元,企业已入帐,经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鉴定为假发票,且已造成开票方少缴税款。2005年12月,该销售发出安乃近98件,2006年1月,发出肠炎灵209件、牙同康400件,均已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应税收入262,662.41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4,652.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缴该企业增值税44,652.61元、课征滞纳金334.89元、罚款22,326.31元,发票违章罚款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