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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07-10-19 09:40:38

  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缴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物品,免缴增值税。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未超过原值的,免缴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货物类固定资产,凡已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过,并且售价不超过原值的,免缴增值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3、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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