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从事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由民政部门、乡镇和街道举办的福利企业,有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是安置的“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项目外,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二是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免税手续的办理程序为:从事个体加工和修理修配的残疾人员,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待其审批后即可享受免税政策;福利企业应在取得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后,凭该证书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