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精神,经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协商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初选100户A类信用等级纳税人,同时上报市政府作为诚信纳税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与户数
全市范围内应当在国税、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对
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砀山国、地税10户,萧县国、地税10户,灵璧国、地税6至10户,泗县国、地税6至10户,墉桥区国、地税38户,开发区国税(地税市直)22户。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二、评定内容与标准
(一)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二)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三)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4、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5、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1、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3、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分项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三、评定组织与程序
(一)由国、地税征管部门牵头,稽查、税政(综合业务)、法规等部门参与。也可以邀请行业代表人士或相关审计单位参与,负责调查、审核、评定、协调和监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二)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向国、地局各报一份),组织纳税人进行自评,主管税务机关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可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三)初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后,分别报县(区)国、地税局和市国、地税局进行审核、评定;对评定为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上报至省局进行审核确认。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对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领导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
(二)广泛进行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对内、对外应尽力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纳税信用A级企业,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纳税、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部门协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国税、地税两个部门,同时涉及系统内诸多部门、环节,政策性强,内容多。因此,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和联系,及时沟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客观、公正地共同推进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在初步确定的A级纳税人名单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标准进行,于2008年4月8日前,分别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将进行终审把关,并向社会公示。B、C、D等级纳税人各县区国地税局应在6月底前结束评定工作,并将具体结果以正式文件分别上报备案。
附件: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
2.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3.2008年度初选A类纳税人名单
(说明:电子文档上传市局FTP//征管科/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同时上报纸质资料)
宿州市国家税务局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